1. 事件的曲折
根据公开报道,我们简要回顾一下事件经过:
球员Z原为X俱乐部球员,2016年离开X俱乐部前往NBA发展,后重返国内CBA联赛。此次事件因球员Z向CBA举报X俱乐部违规行为而起,CBA纪律与道德委员会随即对X俱乐部作出处罚决定,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注册新的国内运动员、限制其转会国内运动员。
X俱乐部对处罚决定表示强烈不满,公开回应称其并未违反任何规则,并宣布退出CBA联赛。随后,CBA联赛承办方中国篮协(北京)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BA公司”,作者注:该公司由20家参加CBA联赛的俱乐部作为股东组成,各占5%的股份)近日发布公告称,CB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X俱乐部恢复参加CBA联赛。这一曲折过程引发球迷关注。
此次事件的导火索显然是球员Z的举报。那么球员Z为什么要举报自己的前东家呢?这和CBA联赛中俱乐部对特定球员享有的独家签约权制度有关。
2.什么是“独家承包权”?——“我可以对你不忠,但你必须永远和我在一起”
根据CBA公司制定的《CBA联赛球员选秀、工资帽、聘用及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CBA联赛管理规定》),“独家签约权”是指俱乐部拥有按照本规定与特定球员签订《聘用合同》的独家权利。
适用于CBA联赛的劳动合同标准版本发生了变化,根据《CBA联赛管理条例》,目前适用的合同分为以下五类:
从上文可以看出,俱乐部对球员的独家签约权主要体现在B类合同和D类合同的签订上。但考虑到不同类型合同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从球员进入CBA联赛的第一天起,只要俱乐部在续约时加薪或提供D类顶薪合同,球员就必须与俱乐部续约,不能加盟其他球队。
值得注意的是,顶薪合同只是针对年薪最高600万的球员,并不是所有顶薪都是600万。根据《CBA联赛管理条例》,一个俱乐部最多可以同时拥有3名D类合同的顶薪球员。也就是说,只要球员的薪资在球队所有球员中排名前三,且与其他类型合同球员的年薪差距在50万以上,就被视为顶薪球员。因此,俱乐部如果想留住明星球员,只要保证球员的薪资在球队中排名前三即可,并不一定需要开出600万的顶薪。理论上,假设球队整体薪资水平不高,那么俱乐部完全可以以低于市场价的相对低价续约个别明星球员,球员也必须接受。
此外,根据《CBA联赛管理条例》,如果球员聘用合同到期后,俱乐部只为球员提供C类常规合同而非D类顶薪合同,俱乐部还有权选择以匹配其他俱乐部的报价的方式继续聘用该球员。只有俱乐部放弃匹配,球员才有机会加盟其他俱乐部,此时新俱乐部必须向原俱乐部支付培训费。
一言以蔽之:按照CBA联赛《聘用合同》的签约规则,对于CBA联赛运动员来说,只要俱乐部想留住你,可以说你哪儿也去不了。
当然,以上规定只适用于CBA联赛内部,如果球员不愿意与俱乐部续约,可以寻求更好的工作,出国打球,但只要球员选择在CBA打球,就必须遵守以上规定。
3. 老员工适用旧规定,新员工适用新规定?——“目前还不清楚”
在专属合同权问题上,X俱乐部与球员Z的案件也颇具特殊性。如前文所述,CBA联赛球员适用的标准“聘用合同”已发生变更,而球员Z转投NBA恰好跨越了变更期,这让相关争议变得更加复杂,双方各执一词。
2014年,球员Z作为X俱乐部青训队队员进入CBA联赛,CBA联赛当时采用的是“X+Y”的标准合同模式。按照这个模式,对于从青年队晋升到成年队的球员,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是X年的合同。X年的合同到期后,俱乐部仍有Y年的优先续约权。当时,球员Z和X俱乐部按照这个规则签订的是“4+2”合同,也就是说4年的合同到期后,X俱乐部有2年的优先续约权给球员Z。
2016年6月,球员Z签约X俱乐部两年后,NBA俱乐部H向球员Z伸出了橄榄枝,球员Z离开X俱乐部加盟NBA。2018年7月,在球员Z效力于H俱乐部期间,CBA联赛适用的“X+Y”标准合同变更为上述的A/B/C/D/E五种标准合同。
2018年12月,球员Z离开H俱乐部回国。此时,球员Z以为自己是自由球员,可以加盟任何一支CBA联赛球队;但X俱乐部则认为其与球员Z仍有合同关系,球员Z应该继续为X俱乐部效力。双方为此争论不休。据公开报道,中国篮协仲裁委员会最终作出裁决,球员Z离开CBA联赛时与X俱乐部不构成劳动关系,但俱乐部与球员原签订的合同中的部分权益仍然适用,X俱乐部仍保留“+2”权利,即拥有与球员Z续约两年的优先权。基于此,球员Z与X俱乐部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续约合同。由于此时CBA已经执行新版A/B/C/D/E类合同,因此X俱乐部按照《CBA联赛管理条例》中关于归国人员的规定,将球员Z的《聘用合同》登记为B类合同。
2021年夏天,球员Z与X俱乐部的两年合同到期。球员Z认为原合同规定的“X+Y”合同模式期限已到,合同到期后自己将成为自由球员。但X俱乐部认为自由篮球俱乐部,新合同制度已经实施,球员Z目前处于B类合同中。按照现行规定,B类合同到期后,X俱乐部仍可享有独家签约权。X俱乐部随即向球员Z提供了一份D类顶薪合同,最高薪水为600万元,但球员Z拒绝续约,双方矛盾再度出现。
据悉,球员Z向CBA联盟申请调解,但CBA联盟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拒绝了球员Z的调解请求。球员Z对此表示不满,表示已向中国篮协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按照“法律不具有追溯力”的法律原则,老球员适用旧规定,新球员适用新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按照CBA联赛原来实行的“X+Y”合同模式,球员Z在原合同到期后,就是自由球员。但CBA公司似乎并不理解这一点,据悉CBA联赛的调解意见仍然认为X俱乐部拥有与球员Z续约的独家权利。目前还不清楚中国篮协对此会持何种态度。
四、专属承包权真的是“恶”法吗?——“换个角度看问题”
CBA联赛上述的专属合约权规则与我国现行《民法典》《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很大区别,甚至与普通民众所理解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建立、解除劳动关系的实际操作相差甚远。与NBA的转会规则也存在着显著差异(例如NBA仅赋予俱乐部在一定时期内对特定类型球员的优先续约权,对俱乐部的保护相对要弱一些)。这一专属合约权机制的制定者背后有着怎样的考虑?笔者认为,这很可能与篮球职业的特殊性以及这项运动在中国发展的特殊国情息息相关。
首先,职业篮球运动员的岗位在招聘、工作技能、工作强度、工作报酬等方面都与其他行业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单纯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则来评判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合适。另外,顶级篮球运动员在一定时期内屈指可数,对于俱乐部、球队、球迷乃至整个城市都具有特殊的意义,不应过度流动。这是CBA联赛俱乐部专属签约权的特殊行业背景。
其次,我们理解CBA联盟通过独家签约权制度对俱乐部的保护要高于NBA的标准,这或许是出于以下更深层次的考虑:
第一,国内“体教分离”的球员培养机制。所谓“体教分离”,就是将体育与教育相分离的体制,与国外运动员的训练选拔机制大不相同。以美国篮球为例,NBA球员大多来自美国本土选秀,参加选秀的球员大多是各个大学的球员,青训由大学完成,NBA俱乐部只负责选拔,在此之前不负责训练;而在中国,由于实行“体教分离”,篮球俱乐部一线队的球员大多由俱乐部旗下的青少年队选拔,很少通过CBA选秀选拔。在这种体制下,各俱乐部在青训时期甚至更早的时候就开始选拔、训练、培养有潜力的年轻球员,并为此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财务成本。如果优秀球员登陆CBA并和俱乐部履行完新秀合同后直接转会至其他俱乐部,这必然会给花费巨资培养球员的俱乐部造成巨大的打击,从而影响其培养年轻篮球人才的积极性。
第二,不限制转会可能导致“军备竞赛”。如果不限制球员转会,财力雄厚的大城市俱乐部根本不需要培养球员,直接花大价钱买明星球员就行。这样一来,各俱乐部之间的“军备竞赛”就会加剧,有可能出现大鱼吃小鱼的局面自由篮球俱乐部,不利于CBA联赛在各地区的均衡发展和中国篮球实力的整体提升。
第三,独家签约权可以有效遏制球员薪资,节约成本。作为一个商业联盟,虽然CBA联赛各俱乐部都有财团支持,但盈利仍是各俱乐部的首要目标。但现实情况是,不少CBA俱乐部处于亏损状态,急需开源节流。俱乐部运营的最大成本就是球员薪资,如果允许明星球员自由转会,球员的身价就会水涨船高。独家签约权制度保障了俱乐部与优秀球员的续约权,可以有效遏制球星的转会,从而达到降低球员薪资、降低球队运营成本的目的。从目前CBA联赛球队工资帽和顶薪金额逐年减少,我们也能看到这种收紧趋势。
综上所述,乍一看,CBA俱乐部的独家签约权似乎对球员非常不公平,颇有古代“卖身契”之感。但仔细研究,结合中国体育体制现状和CBA联赛特殊情况,不难发现这一规定有其现实合理性。这一独家签约权制度背后是俱乐部、球员、联盟等多个主体之间的博弈与制衡,很难用对与错两个字简单评判。
5.CBA球员合同纠纷解决——“路在何方”?
回到事件本身,球员Z目前是否为自由球员,成为各方关注的争议焦点。
目前,球员Z与X俱乐部的纠纷,经过CBA联盟调解、CBA联盟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处理后,仍未得到最终解决。值得一提的是,CBA联盟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是CBA公司的内部机构,而纠纷当事人之一的X俱乐部又是CBA公司的股东。这样的关系,不禁让人对其处理决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CBA公司似乎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在适用于2022-2023赛季的标准《聘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取消了将纠纷提交CBA联盟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处理的环节。
球员Z表示,自己已经向中国篮协提起仲裁,中国篮协将如何行动,我们拭目以待。值得注意的是,新成立的国家级体育仲裁机构——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体育仲裁委员会”),为纠纷双方增加了权威的纠纷解决渠道,任何一方若对中国篮协的裁决有异议,均可将纠纷提交体育仲裁委员会解决。
我们在前文中提到,体育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11日正式成立,配套的《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章程》和《体育仲裁规则》也已出台。目前体育仲裁委员会正在如火如荼地招募仲裁员,今年内正式受理案件的可能性很大。与此相伴的是,2023年初,中国篮协执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国篮协争议解决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则第四条规定:“争议解决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时,当事人对合议庭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这意味着,无论中国篮协最终裁决如何自由篮球俱乐部,球员Z和俱乐部X仍然有权继续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若纠纷诉诸体育仲裁委员会,体育仲裁委员会如何理解和裁定涉及双方的CBA联赛独家签约权问题值得关注。
此外,根据《体育法》的规定,当事人若对体育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这意味着,在体育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仍有最终救济途径。从目前Z球员和X俱乐部的强硬态度来看,双方都有可能用尽一切法律救济手段。
无论如何,我们希望看到这支具有悠久历史的X俱乐部在CBA联赛中继续书写传奇,也希望看到优秀的职业运动员Z早日回归赛场,接下来的精彩,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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